针对侵权行为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7:48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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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侵权行为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
----知识产权纠纷中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中,“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是两种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其中,“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纠纷起诉中的首要诉求,之后才涉及到“赔偿损失”,停止侵害也是民事侵权案件的司法后果之一,一般来讲可归结于如下方面:
1、庭审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2、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3、基于当事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考量。

无论何种考虑,最终法院均不会对侵权行为发出永久性禁令,日本法界在运用政策考量方法解决公害问题、处置公害所引发的侵权行为法危机的过程中形成了“容忍限度论”,最终出现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确认侵权、判决赔偿损失情况下,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而“公共利益”无论是在国外判例还是中国已有但不多的案例中,都成为法官判决侵犯知识产权不停止援引的理由。

一、武汉晶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株式会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9月,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富士化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了与专利方法相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自1999年起已经在华阳公司的漳州后石电厂分别安装于两台发电机组并投入商业运行,其烟气脱硫工艺方法是晶源公司的专利方法,其脱硫装置是晶源公司的专利技术产品,两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晶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富士化水、华阳公司赔偿晶源公司专利侵权损失费人民币3100万元(后晶源公司将赔偿数额追加至人民币7600万元)。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公众利益,即在侵权成立前提下,原告的救济措施是否包含停止侵权。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鉴于本案侵权产品已被安装在华阳公司的发电厂并已实际投入运行,若责令被告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则会直接对当地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未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判令其按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专利权终止为止。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公司诉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晶艺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晶艺公司认为三鑫公司未经同意在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主楼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中制造、销售、使用的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白云机场未经同意使用其专利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新白云机场航站楼主楼幕墙工程中制造、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机场的特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判令白云机场可继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但应适当支付使用费15万元,其他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费30万元。 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三鑫公司支付晶艺公司一定经济补偿费用,晶艺公司允许白云机场和机场集团继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二)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公众利益、判决侵权会导致双方利益的重大失衡及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案情分析及典型意义
侵权人侵犯了专利权,依法一般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案件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浪费,亦可不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产品而代以支付一定使用费作为补偿。本案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一审在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同时,允许该被控侵权产品继续使用,而二审调解结案,既尊重了晶艺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和谐诉讼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影响重大,一、二审法院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官的司法智慧,社会效果良好。

三、 电视剧《幸福在哪里》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连淑香(笔名连谏)是长篇小说《秘密》的作者,被告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投资拍摄的电视剧《幸福在哪里》抄袭了原告的作品《秘密》中的部分内容。

【审判】青岛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电视剧《幸福在哪里》抄袭《秘密》的内容只占很小部分,但该部分是原告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对题材相同、形式不同的作品之间如何认定侵权以及“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问题。《秘密》系文字作品,《幸福在哪里》系电视剧,但部分内容文字相同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而没有判令被告停止播放《幸福在哪里》电视剧。《幸福在哪里》是一部广受好评的电视剧,其部分内容虽构成侵权,但如果判令停止播放该剧,则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四) “保时捷”建筑侵权案 、
(一)基本案情:
1、原告保时捷公司1999年设计了新风格的汽车销售中心建筑物,该设计统一应用于保时捷在世界各地的汽车销售中心。2003年底建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保时捷公司于2006年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了该建筑作品的版权,登记的对象是三维建筑物本身,主要特点为:
建筑整体采用特有的圆弧形设计,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
2、被告北京泰赫亚特公司2005年末在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精装保时捷4S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相似;
3、保时捷公司遂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赔偿20万及合理支出1.7万。

(二)被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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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国务院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7号

  现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
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
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
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
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 色,在国
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
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
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扶持和促进本地区
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
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
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根 据评审委
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
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
院负责传统工艺 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
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
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国务院负
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进行评审后,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 作的部门
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国家征集、收购的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须经国务院负
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
的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
护工作的部门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和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按照下列规定为他们创造良好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创造便利条件;

  (四)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适当推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
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 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
排。

  第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
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 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
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 才,资助
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
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 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 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
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
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继承、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
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资
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 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品的;

  (三)私运珍品出境的。

  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
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广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管网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仅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不包括改建、扩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遵循“计划引导、规模适度、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流程清晰、管理顺畅”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主体,下同),其中,市水务局为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城管局为城市环卫工程的建设主体,市管理中心为除城市供水、环卫工程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发改委、住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主体;园林局、环卫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等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使用主体(以下简称使用主体)。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资金年度概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二)组织工程的预算评审,并召集相关部门对工程拦标价初步方案进行审议;
  (三)根据建设主体核定和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的工程实际进度,依程序支付工程款;
  (四)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会商。
  第七条 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依招标程序进行);
  (三)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拆迁、园林绿化等许可手续;
  (四)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的预算草案,并拟定工程拦标价初步方案;
  (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洁协议,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七)根据工程进度,确定项目进度款拨付额度;
  (八)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
  第八条 政府拆迁安置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单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等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测算拆迁工程的量和价,经市住建委、城投公司、建设主体共同核定后,编制拆迁工程的预算,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经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的拆迁工程预算,报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拆迁、安置房的选址、建设和拆迁户的临时过度安置,并按月核实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度;
  (四)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的支付额度和支付对象。
  第九条 市住建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二)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和项目工程的合同备案管理;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城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市招投标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工程实施招投标事前审核、项目招标拦标价及招标后合同的备案管理;
  (二)对项目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受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防止和惩治围标、串标、买标行为。

第十一条 市投资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工程预算审计;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在监理单位对工程增减及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的量和价进行鉴证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每月工程施工进度的审核;
  (四)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含结算,下同)审计。
  第十二条 使用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规定接收整体移交;
  (二)对移交的工程负责妥善维护和保养,对损害工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监察部门分别依各自职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纪情况实施专项监督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城管局,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8〕15号)的规定,严格履行控违查违职责,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顺利实施。
市发改、公安、环保、国土、规划、城管等单位依法定职权,共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中长期规划加项目库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是项目库编制的依据,项目库是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未经规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由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城投、财政、审计、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委根据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编制一定期限内与城市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市住建委对编制的项目,召集市发改、城投、国土、环保、规划、财政、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后,聘请专家组进行逐个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经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市住建委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
  第十七条 市住建委根据本市城市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近期发展要求,结合财政状况,从项目库中筛选最适当的项目,组织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编制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对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由市住建委将市政府批文连同项目的前期论证资料一同送交市发改委、城投公司、管理中心、水务局和城管局。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对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概算,编制的年度资金概算应分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建设主体。年度资金概算作为项目资金筹集和编制项目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主体对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迅速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发改委审批。
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实施方案可合并编报。重要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内容及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项目库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对建设主体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重要工程项目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予简化。
  第二十二条 涉及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园林绿化、文物保护、拆迁、城管等审批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主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递交许可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法按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规定进行运作。
相关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规定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程序及时办理审批事项,不得违法收取许可费用和增设许可条件。

  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体依照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批复,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设计。
需以招标方式确定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依招投标程序进行。
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将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主体应委托市造价管理站根据施工设计及相关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由建设主体报送市城投公司组织评审后,再报送市投资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经审计的工程预算,由建设主体向市财政局、城投公司报备。
建设主体根据预算审计结果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原则提出项目拦标价建议方案,送市城投公司组织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由建设主体提请市国土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机构依法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和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在法定最短期限内完成项目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严格依照《鄂州市招投标管理规定》(鄂州政规〔2009〕1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程序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管局应对招标条件及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加强监管,对不符合招投标条件进行招投标、违反招投标程序以及围标、串标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建设主体应与中标的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应就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应就工程监理内容、监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应报市住建委、城投公司、招投标监管局、投资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向市住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非因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应按相应程序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采取联合会商的方式解决:
  (一)因设计及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量需变更,工程总价变更不超过5%(不含本数)的;
  (二)没有市场参考价的材料价格的确定;
  (三)投资少于50万元项目发包方式的确定;
  (四)隐蔽工程的量和价;
  (五)其他需要进行联合会商的重要事项。
因设计及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量需变更,工程总价变更超过5%(含本数)的,应按照《规定》的规定重新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招标。
联合会商由建设主体提出,由市城投公司召集,市发改委、住建委、投资审计局、招投标监管局、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参加。会议就上述事项进行集体议决,意见不统一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投公司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经联合会商议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意见,作为各单位执行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监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主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管职能,并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委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法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有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程部位和操作环节,市住建委应当指派质监和安监机构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返工和有效排解。
对于非重要部位和非重点环节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市住建委应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巡查和现场指导,对施工单位反映的情况和请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住建委应严格《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降低许可条件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申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市住建委应加强事后监管,禁止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实施许可行为,并严禁私自转让或租借《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应及时收回和注销。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实行统一筹集、直接拨付制度。市城投公司负责资金的统一筹集和定向拨付。
  第三十八条 项目工程款实行资金基本帐户往来制度,其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进度审计。建设主体根据工程进度,于月初将上月工程实际完成量书面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市投资审计局应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建设主体。
  (二)工程款额度确定。建设主体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出工程价款的月支付总量,原则上按照70%的实际支付比例确定月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合同约定的特殊项目除外)报市城投公司。报送工程款拨付额度时,应同时报送审计结果备查。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市城投公司对建设主体报送的工程进度拨款额度及相关凭证,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将审验确定的工程款拨付额度报请分管项目工程的副市长签批。
  (四)拨付工程款。市城投公司根据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帐户。
  (五)工程决算。工程竣工,建设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建设主体根据综合验收报告及决算审计结果,在扣减5%的质量保证金后,计算出需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总额,报市城投公司依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时间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上述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十九条 建立工程准备金制度。市城投公司按工程概算的5%-10%提取工程准备金,拨付给建设主体用于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中期协调、后期服务等工作,准备金分项目单项列支,分别核算,单独审计。
  第四十条 市城投公司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及运行风险进行客观评价。对资金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对资金的筹集、支付、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四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主体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建设主体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单上签署工程合格与否的明确意见。综合验收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返工,返工后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只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再次验收,直到工程全部合格为止。
  第四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自接到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体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建设主体初核后,再报市投资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
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施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际完成量以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于接到审计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无理拒签决算审计结论的除外。市投资审计局应向申请人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市投资审计局对决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时,应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应当出具移交清单;接受移交的使用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作为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见证。移交清单一式五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市城投公司、住建委备案。
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其管理权转移至接收移交的单位。接收单位应按工程的使用性质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依职权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城投公司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鄂州政规〔2009〕17号,下同)实施行政问责:
  (一)挪用工程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政府违约、承担违约损失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款项,致使项目资金被冒领、骗领,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不履行联合会审召集人职责,致使工程进度被拖延或者财政资金遭受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建设主体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因怠于履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职责,导致工程不能开工,影响市政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的;
  (二)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或组织招投标,但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导致工程建设招标违反合同和监理等制度规范的;
  (三)不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职责,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出现重大违约的;
  (四)不如实核定工程进度,导致工程价款被骗领的;
  (五)不及时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导致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六)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组织移交,导致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拆迁安置机构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依职权组织摸底调查,核定拆迁工程的量和价,不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不组织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延误工程进度的;
  (二)不如实核定补偿安置费或指定的拨付对象错误,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住建委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不履行对建设主体监管职责,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不严格《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擅自降低许可条件,或不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导致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许可资格,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招投标监管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招投标综合监管职责,导致招投标严重违反操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打击不力,导致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发生严重的围标、串标、买标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投资审计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工程预算审计职责,致使工程拦标价无法确定,影响工程招投标的;
  (二)不进行或不及时进行工程的跟踪审计,导致工程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的量和价无法确认,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决算审计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政府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工程接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按规定接收已经竣工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导致工程无法投入正常使用的;
  (二)不履行对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管理职责,致使市政基础设施被人为损坏或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的。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监察部门因不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导致项目资金被贪污、挪用或随意拨付,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市城管局,鄂州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控违查违职责,导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度受阻,建设成本上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改建、扩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区、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授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