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曾凤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38:19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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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曾凤祥 袁兴国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晚,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某道路行驶,当行至一路段时,因天黑,司机李某对其车前的交通状况观察疏忽,撞倒在前方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某(女,81岁),周某倒地后受伤,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周某家人不听医生劝阻,将周某带回家中,周某于2011年2月21日在其家中死亡。经司法医学鉴定,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经现场勘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李某应付民事赔偿责任无争议,但是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对车前路况观察不力,撞倒在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祥,后致周祥死亡。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周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种的,其死亡原因并不是单纯的肇事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周祥被撞伤后,本应在医院治疗,但其家人却不听医生劝阻,将其带回家中,延误了被害人周祥的治疗时间,导致并发感染死亡。根据医学鉴定,并不能说明周祥的死亡与李某的肇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不可否认,李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本案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周某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答案却不是唯一的。医学鉴定证明,周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唯一的,被害人被撞倒并不能必然带来死亡的结果。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而是行政责任。认定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直接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是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其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如重伤、死亡等,但是如果二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死亡的结果不是肇事行为引起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周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疑成为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即由数个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应该注意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要判断某种危害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就本案来看,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为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本案的复杂情况是由于被害人的提前出院,医生无法确定被害人周某被撞伤后的的伤情程度。假设周某伤情程度是重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假设周某伤情程度属于轻伤或者轻微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小,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大,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从对周某所作的司法医学鉴定结论来看,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李某的肇事行为造成周某轻微伤或轻伤后由于被害人没有接受及时的治疗及饮食,使其伤口感染严重,且因特殊体质(年龄较大、原有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当然,这仅是笔者对此案情作出的一种推测。
再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也特别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根据证据规则,如果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周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则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案中,除有证据证实李某将被害人撞倒之外,并不能够排除被害人被撞倒会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后果,且医学鉴定表明死亡结果不是唯一的。因此,认定李某的违章行为一定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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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绩效管理初探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沈德成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推动队伍建设,为检察工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其中,不乏一些成功的做法和尝试,如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机制、办案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制约保障机制、内外监督制约保障机制……这些,还只是检察机关管理机制创新的良好开端,距离“绩效管理”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以绩效管理理论为指导,完善、调整、整合有关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笔者将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实现绩效管理这个问题,略抒己见,供大家商榷。
一、绩效管理的由来以及检察机关引入该机制的必要性
绩效管理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为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与效能而推行的一系列管理体制革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绩效管理有益于在系统内部的各个部门引入竞争、效率意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在阐述“依法治国”理论时指出:要改革党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规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可见,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实质是解决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问题,这种改革权力运行机制的观点,对我国各行各业管理的改革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我们铁检机关加强管理机制创新工作的思想武器。只有用制度管人管事,才能彻底改革“人治”型权力运行机制,要求充分尊重客观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群体的优势。当今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知识经济时代,人才资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一项指标,创造和应用知识、信息的能力与效率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就强,否则,就会导致落后。我们检察机关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也必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通过科学管理把干警的聪明才智开发出来,实现每个人的自我价值。现代心理学研究证明,自我价值是个体的最高追求,绩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的开发现有人力资源,使不同的人才在绩效管理休系中合理流动,最终与最适合的岗位相匹配,将产生最大的工作效率,当然也包括司法效率。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工作的政绩、工作成果的最大化。任何一项工作的主题都是效益,实现效益的动力是科学,而源泉都是人才;检察机关的主题就是办高质量的案件,动力是检察改革,而源泉就是满足检察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人才。因此,关键是要建立起能最大限度地盘活人力资源及相关要求的模式,这种模式就是绩效管理。
二、绩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在制度建设中,人的位置是举足轻重的。制度的组成是两个要件,即人和办事的规程,连结点是人要“遵守”。规程又是人制定的,程序结构设置的科学程度与人的认识水平和严谨态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实践中也发生过由于程序结构设置的不科学造成的悲剧事故。1991年,从西安起飞了一架图154客机,仅8分钟就失事了,事故原因是飞机自动驾驶电脑程序是靠八条线来连结的,问题出在第七和第八条线,两条线插反了位置,致使惨祸的发生。如果该飞机的插头和插座是匹配的结合,如果不匹配就插不进去,这样就从程序上封死了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错误,也就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体现整体效能原则。管理机制是各项制度的有机结合体,是各项制度间的内联性、互动性、制约性、激励性和惩罚性的有机结合。贯彻整体效能原则实质是使制度形成机制,产生推动作用,实现机制建设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三是要体现运用现代科技的原则。管理内容的机制包括人、制度和科技三个部分,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和互动的程度,直接影响管理的成效。人的能力是受到局限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到用电脑代替人脑的部分功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力量来填补人的能力所达不到的领域,探索以微机管理为载体的管理机制创新途径,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发挥其在动态管理、量化管理和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使其成为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基层检察院实现绩效管理的初步构想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就是创新,因此,检察机关同样也面临着创新这样的课题,要深入研究并切实解决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机制如何紧跟时代步伐的问题。在这里,笔者进行了一下展望,那就是将全部绩效管理制度整合为环环相扣的三大项管理机制,即:
一是确立以院党组为中心,健全以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考评、使用、奖惩为重点的政治工作机制。检察工作要想跟上时代的发展,开创新的局面,必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提高“人才资源”的管理水平,要把充实办案基本技能和科技技能作为培训重点,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人才;认真总结以往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完善政绩考核与奖惩办法,用选人、用人、考评、奖惩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做到有为者有位,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潜能作用,从而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最大的工作效率和最大的工作成果。
二是健全完善以检委会为中心的业务管理机制。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决策机构,对检察业务负总责。因此,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必须建立符合规律的审查逮捕、公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体化”的侦查协作机制;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以确保对检察业务实行有效管理。(2)必须制定出完善合理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议事事项的提请时间、拟定开会时间、书面汇报材料的行文标准均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保证检委会的决策质量,从而切实起到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核把关的作用。(3)由检委会负责对各科室局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以上级院规定的各部门工作评比办法为蓝本,结合每个院的具体目标,制定各科室局业务考核奖惩办法,组织进行年度业务考核评比。(4)由检委会负责对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的考核。组织开展案卷季检、年检、跟庭考核、跟踪考核、规范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加大对主诉官、主办官考核力度。(5)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为正确执法提供理论、政策依据。
三是建立以院务会为核心的政务、事务管理机制。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全面实行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将政务、事务管理全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达到资源配置优化、办公秩序井然、装备管理正规、工作运行高效的目标。转变院务会由检察长听取各科室局汇报、安排工作的单一工作模式,要将长效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长远的检察装备的建设规划、检务保障资源的调整配置、检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确定等,纳入到以院务会为核心的政务事务管理机制之中,以便推进规范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提高检务保障能力。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资料的共享性和统计调查整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西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具体指市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省驻鹰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统计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五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调查活动,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管理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和市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五)加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保障本系统(行业)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管理本部门各种统计资料。依法核定本部门公布的统计信息。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进行统计理论和实践技能、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本系统统计人员参与统计继续教育;负责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对本系统(行业)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其名单应当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七条 部门应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市统计局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依法统计的能力。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当先补后调。部门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统计负责人的意见;统计负责人调动后,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部门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对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开展定期统计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统计检查员参加,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根据统计报表中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设置统计台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各部门应对基层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对综合统计数据要进行评估,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把各项报送任务落实到科室和人,按时向市统计局相关科室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前,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布涉及全市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市统计局核准,方能发布。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时,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与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档案保存、统计资料保密、统计资料交接等内容。各部门应对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统计调查分析资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各部门还要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按照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为本部门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制度。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检查制度,并将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列入对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市统计局有计划地对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市统计局对其提出明确的指导建议,要求其整改,限期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30日起施行,由鹰潭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