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法律问题/唐清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36:39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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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所谓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是指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由于我国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数量庞大,而国家正在进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所以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非常活跃。
一、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历史回顾
(一)1984年到1988年的探索阶段
1984年7月,保定纺织机械厂和保定市锅炉厂以承担全部债务的形式分别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和保定市鼓风机厂,拉开了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序幕。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段时间国有企业并购的数量并不多。
(二)1989年到1996年的规范和发展阶段
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同年,国家体改委、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目的就是为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则。事实上,这两个文件对全国各地比较混乱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进行了有力的规范,使国有企业并购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三)1997年至今的国有企业并购高潮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国务院于1998年提出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两大目标: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在二十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围绕党和政府的上述目标和要求,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出现了一个高潮。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上述两个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为外资大规模参与国有企业并购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也使得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主体更加丰富,数量越来越多。
二、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动因
(一)消除亏损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主要动因是地方政府为了消灭亏损企业,而不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没有彻底分离的情况下,政府对国有企业并购就有着巨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关注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亏损企业的存在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潜在危险。为此,我国地方政府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而国有企业在没有获得完全自主权的情况下,都会屈从政府的意志,承担政府消除亏损、稳定社会的职能。当然,优势企业在并购亏损企业的时候,也会享受到地方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和债务承担的减免。
(二)避免在职人员失业
许多非上市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如果对这些企业进行破产,就会造成大量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产生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地方政府就寄希望于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让优势企业吸纳亏损企业的在职人员,避免将其直接推向社会。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一些非上市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顺利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造成企业效益低下,影响当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地方政府就让那些已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企业对其并购,帮助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改革的进程。
(四)提升核心竞争力
1990年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在其论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中首次提出著名的“核心竞争力”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概念基础上的“核心竞争力战略”。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能够在一批产品或服务上取得领先地位所必须依赖的能力”。核心竞争力理论引发了企业基本价值观的重新思考和思维方式的嬗变,并从更深层面和更长远的视角进化了企业的发展战略观,对我国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发生了一定的影响。许多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都是为了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完成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也是为了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方式
(一)无偿划拨
无偿划拨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产权无偿划拨给并购方的行为,主要是把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划拨,通过并购方的接管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或者是组建大型的国有控股公司。无偿划拨主要发生在同一级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国有企业之间。从一定意义上说,无偿划拨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并购行为,而是一种纯粹的政府行为。其结果只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和管理层的改组。
(二)协议并购
1.承债式并购
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方只需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不需要另外支付代价,而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承债式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资产一般都小于或等于负债。比如,在1997年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清华同方就承担了江西无线电厂一亿元的债务。但也有一些企业净资产是大于零的,这时进行承债式并购就要附加一些条件。比如,1997年渝三峡兼并成都造漆厂,其所有者权益为764.82万元。渝三峡以安置职工为条件进行了承债式并购。一般来说,并购方能在承债式并购中获得一些比较现实的利益,主要就是税收优惠和被并购企业债务偿还的优惠条件。比如,在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无线电厂所欠银行债务可停息挂账、7年还本。
2.购买资产式并购
购买资产式并购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实现的并购。一般来说,购买资产式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净资产大于零的情况。
3.控股式并购
控股式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来实现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在这种并购中,一般以并购方控制被并购方51%以上股权来达到控制的目的。价格一般以净资产和每股盈利为基础确定。此外,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没有改变,并购方只就其所持股份对目标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吸收式并购
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将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目标企业股东成为收购方的股东,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
四、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特点
(一)与中央政策密切联系
由于国有企业并购涉及到敏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使得国有企业并购与中央的政治决策密切相关。当中央出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并购的时候,全国的国有企业并购就会蓬勃发展。当中央不支持国有企业并购的时候,国有企业并购就会进入低潮。比如,1997年十五大的召开确立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的政策,当年国有企业并购的数量迅速增长。而在此之前,由于中央政策的不明朗,国有企业并购一直是不温不火。
(二)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的国有企业并购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国有企业的在人事、经营管理上与政府存在密切的联系,使得国有企业并购的最终决策者都是政府。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并购都发生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这是行政控制的必然结果。而国外的企业并购都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增强自身实力的企业自我选择行为。
(三)资产评估方法单一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采用四种基本方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充分,市场价格还不够真实,现行市价法无法普遍采用;清算价格法所适用的清盘情况并不多;而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普遍较差,使用收益折现法评估的净资产往往将低于账面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使得重置成本法成为国有企业并购中的常用评估方法。但是以重置成本法评估出的结果只能说明资产现时的购置成本,却不能揭示其赢利能力,这违反了资产是用于经营获利的基本准则,没有赢利能力的资产是不值钱的。事实上,发达国家已经基本不用重置成本法,而是采用收益折现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四)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
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有:第一,法律效力的层次较低,大部分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的层级;第二,法律条文过于简单,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规定,原则性条款和弹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差;第三,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缺乏协调和衔接;第四,相关法规稳定性比较差,经常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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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许昌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投诉,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外商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以“三来一补”形式经营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投资目的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分支机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就下列事项提请政府协调处理的行为:

(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二)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审批事项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循依法、及时、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机构

第六条 许昌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处理本市外商投诉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市外商投诉工作;

(二)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

(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通报外商投诉的受理、处理情况;

(五)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六)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其业务受市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处理外商投诉,其业务受市投诉中心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对重大投诉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处理制度。联席会议由许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选派协调员参加。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第十二条 投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诉的管辖:发生在各县(市、区)的外商投诉案件原则上由当地投诉机构受理。投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

下列外商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

(一)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诉;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投诉;

(三)其他影响重大应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第十四条 下列外商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法须经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且在复议、仲裁、诉讼期限内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

(三)投诉事项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的;

(五)匿名投诉的;

(六)投诉事项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第十五条 投诉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和网上等多种形式。口头、电话和网上投诉,应在投诉受理后补交书面投诉书。

投诉人应当以中文书写,以其他文字书写的,应当附有正式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应向投诉机构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机构可要求投诉人提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 投诉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对属于其受理范围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投诉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下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投诉人可向市级投诉机构申请责成原投诉受理机构做出是否受理投诉决定,同时投诉人也可向市级投诉机构直接投诉。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市投诉中心、县(市、区)投诉机构应当对外商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在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审查结果,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协调。自投诉受理之日起,调解、协调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投诉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经投诉人申请,投诉机构可中止调解、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投诉人申请,调解、协调工作可重新启动;但调解、协调累计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投诉事项不能得以解决的,投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投诉机构可以直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收,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三)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机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许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定,投诉机构自许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投诉机构移交的投诉事项未按时处理的,投诉机构可直接做出投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诉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回避。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以及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资料要求保密的,投诉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投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必须执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投诉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许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或上一级投诉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对投诉事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经调查、协调投诉事项得以解决的;

(二)投诉机构已做出处理决定的;

(三)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或者无故不参加协调活动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处理中发现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投诉中心认为其受理的投诉事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可以请求省投诉中心协助处理或者直接提请省投诉中心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人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投诉。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投诉机构的处理决定,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投诉机构对处理决定的执行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的执法、执纪和行政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投诉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对其他拒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个人,投诉机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投诉机构对在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诉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港、澳、侨胞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外地来本市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台商投诉由投诉机构会同台湾事务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04-05
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十二次外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考核,兑现奖励办法,推动和促进我市


招商引资工作。

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


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


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


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


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


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


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


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


指标
完成情况
评分
备注


协议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指标是指每年市政府给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项目的协议外资规模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限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第五条〓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个人奖两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专项


经费列支。


1、综合评分优秀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分良好的单位,每个单位给


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励对象为推动《财富》500强企业及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


的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给予奖金1万元,由推动该项目引进的单位再奖励给对该项目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


位及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