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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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煤炭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1997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煤炭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煤炭行政执法证)是煤炭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身份证件。
取得煤炭行政执法证,有权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煤炭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持有并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煤炭行政执法证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印章。
第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煤炭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及管理;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煤炭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及管理,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和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煤炭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领取煤炭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过煤炭行政执法培训,经考核合格;
(三)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并在煤炭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七条 领取煤炭行政执法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八条 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煤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煤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煤炭行政执法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条 煤炭行政执法证丢失、毁损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以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煤炭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本职工作岗位或调出所在的煤炭管理部门的;
(二)死亡的;
(三)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四)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发证机关或持证人员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煤炭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煤炭行政执法证;
(二)超越职权或者非公务场所使用煤炭行政执法证;
(三)利用煤炭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
(四)其它违反证件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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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月饼包装,抵制奢华之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月饼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之风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月饼过度包装主要表现为包装层次过多、选材用料过度、装潢设计奢华、包装成本过高等。伴随过度包装的还有销售月饼搭售其它商品。这既不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又助长奢华之风,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进行治理。近年来,有关部门对月饼过度包装进行了规范,“天价”月饼得到有效遏制,搭售之风和过度包装明显减少,月饼包装整体趋于理性。但在一些销售场所,特别是高档饭店、酒楼月饼过度包装和搭售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反对过度包装,抵制奢华之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迫切需要。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的不良影响,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简约包装,引导人们树立节俭、理性、可持续的消费理念,对商家过度包装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华浪费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质检部门要对月饼生产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和酒楼等生产月饼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包装要求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项目,加大对包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处理、限期整改。
各级工商部门要以高档宾馆饭店、酒楼、商场、超市为重点,加强对流通环节月饼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严把月饼市场准入关;要加强对月饼市场的日常巡查和质量监管,及时退市过度包装等不合格月饼,依法查处月饼质量不合格和强制搭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月饼销售是否明码标价、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认真做好价格“12358”、工商“12315”、质检“12365”举报电话的值守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行业自律
月饼生产和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生产、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月饼,不搭售其它商品,杜绝过度包装月饼进入流通环节。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自律,规范包装,开展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利用。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经委)、商务、工商、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宣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广电总局修订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并以总局令第25号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8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总局第25号令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特别是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杜绝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中,让未取得产品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入围的事情发生,严禁在广播电视系统中使用未获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二、根据目前入网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总局现委托省级广播影视局(厅)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必要时,总局也可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具体办法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抽样方案详见《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三、进一步加大年度检查工作的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局(厅)报送年度自检材料。企业自检材料包括: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4);
  2、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3、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5、领取入网认定证书后的用户使用报告2份(要求注明用户的联系方式)。
  (二)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
  (三)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年检一栏中签字、盖章。
  (四)对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通知企业限期整改,3个月后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予以通报并上报总局。
  (五)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总局,总局将年检(复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监督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器材流入广电系统,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和传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同时作废。

  附件: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0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 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1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2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3